一、江苏省一号文件全文?
2023江苏省1号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安排9.5亿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体系,采取定额补助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五)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2500亿元,省财政对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省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七)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电影局)
(八)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九)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影局)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鼓励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四)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六)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十八)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港口集团)
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二十)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促消费工作,持续办好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购物节,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继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评出百家优胜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十一)安排9000万元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促进文旅企业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电影局、省税务局)
(二十二)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二十三)精心办好2023“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持续办好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乡村旅游节、非遗购物节等活动。支持常州、无锡、连云港、淮安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积极准备入出境旅游稳步有序复苏,及时向境外市场宣传入出境旅游政策,组织文旅企业走出去拓展客源市场,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来江苏踩线采风、对接合作,推出更多适应境外游客需求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强化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加快用海审批;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采取优化定额供给、精简审核程序、简化可研论证等方式,保障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省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予以解决。优化能耗强度审批流程,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六)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市县重大项目资本金配套,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规范筹措项目资本金。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八、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二十八)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亿元支持外贸稳中提质工作,开展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支持企业参加超10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企业参展的展品运输、商旅等费用支持力度。搭建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引导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加快提升数字营销能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继续实施并优化小微外贸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台统保政策,吸引更多企业参保。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加大“苏贸贷”融资功能推广力度,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帮助外贸企业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十)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助力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汇率避险服务有效供给,强化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的汇率避险扶持,稳步实施外汇套保奖补等支持措施。保障重要物资产品进口,指导企业扩大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措施,提高进口农食产品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南京海关)
(三十一)发挥跨部门机制专班作用,加强对国家级重点外资项目的调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资源要素保障。梳理排出100个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的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动加快建设、投产达效。积极邀请外籍高管来苏开展投资洽谈,并提供更多的工作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二)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三)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四)指导并督促各地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大力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
(三十五)对已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按照不同研发阶段,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对上述在我省生产的创新产品,省补助比例最高占地方投入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
(三十六)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注册费。对一般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5%,对小微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1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十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注册、应急注册、优先注册等情形,设置便捷通道,开展集中会审、同步核查、优先注册检验。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评、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限分别缩减至30个、10个工作日;有源类、无源类医疗器械检验时限再分别压减10个、15个工作日;药品注册检验时限缩减至45个工作日,需标准复核的时限缩减至70个工作日。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三十八)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全方位提升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确保其平稳运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三十九)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四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加强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和组织调拨,保障重点单位和人群医疗物资供应。(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四十一)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十二)持续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仲裁机构在商会、协会、企业等设立联络点,进一步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中推广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推广商业秘密在线公证。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国际商事法律咨询和国际商事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服务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调动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积极性,着力推动下沉一级解决存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河北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
三、大家都在问
2023江苏省1号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安排9.5亿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体系,采取定额补助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五)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2500亿元,省财政对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省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七)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电影局)
(八)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九)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影局)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鼓励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四)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六)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十八)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港口集团)
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二十)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促消费工作,持续办好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购物节,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继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评出百家优胜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十一)安排9000万元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促进文旅企业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电影局、省税务局)
(二十二)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二十三)精心办好2023“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持续办好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乡村旅游节、非遗购物节等活动。支持常州、无锡、连云港、淮安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积极准备入出境旅游稳步有序复苏,及时向境外市场宣传入出境旅游政策,组织文旅企业走出去拓展客源市场,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来江苏踩线采风、对接合作,推出更多适应境外游客需求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强化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加快用海审批;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采取优化定额供给、精简审核程序、简化可研论证等方式,保障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省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予以解决。优化能耗强度审批流程,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六)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市县重大项目资本金配套,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规范筹措项目资本金。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八、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二十八)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亿元支持外贸稳中提质工作,开展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支持企业参加超10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企业参展的展品运输、商旅等费用支持力度。搭建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引导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加快提升数字营销能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继续实施并优化小微外贸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台统保政策,吸引更多企业参保。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加大“苏贸贷”融资功能推广力度,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帮助外贸企业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十)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助力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汇率避险服务有效供给,强化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的汇率避险扶持,稳步实施外汇套保奖补等支持措施。保障重要物资产品进口,指导企业扩大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措施,提高进口农食产品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南京海关)
(三十一)发挥跨部门机制专班作用,加强对国家级重点外资项目的调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资源要素保障。梳理排出100个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的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动加快建设、投产达效。积极邀请外籍高管来苏开展投资洽谈,并提供更多的工作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二)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三)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四)指导并督促各地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大力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
(三十五)对已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按照不同研发阶段,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对上述在我省生产的创新产品,省补助比例最高占地方投入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
(三十六)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注册费。对一般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5%,对小微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1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十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注册、应急注册、优先注册等情形,设置便捷通道,开展集中会审、同步核查、优先注册检验。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评、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限分别缩减至30个、10个工作日;有源类、无源类医疗器械检验时限再分别压减10个、15个工作日;药品注册检验时限缩减至45个工作日,需标准复核的时限缩减至70个工作日。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三十八)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全方位提升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确保其平稳运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三十九)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四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加强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和组织调拨,保障重点单位和人群医疗物资供应。(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四十一)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十二)持续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仲裁机构在商会、协会、企业等设立联络点,进一步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中推广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推广商业秘密在线公证。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国际商事法律咨询和国际商事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服务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调动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积极性,着力推动下沉一级解决存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