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
消费者之所以属于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是对商家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实力不对等。消费者个体的经济实力逊于对应的商家。店大欺客的现象时常发生。
2、信息占有不对称。商家垄断了商品的全部真实信息。所以,消费者不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
3、纠纷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存在落差。商家无论胜诉败诉,总有机会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4、消费者单方先行向商家转移财富的被动效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要求支付货款,对自己的财富失去支配和控制权。
5、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包括商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商家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现象。
6、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消费者是否包含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我个人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范围没有规定。
第二,消费的过程,主要是以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形式体现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消费者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关系主体的规定,主要分类是公民和法人,具体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第三,无论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在消费活动中都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的,都应该平等地遵守法律文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当其侵害其他消费关系主体权益时将受到法律惩罚。区别在于各自消费行为的特点不同,比如政策采购活动的消费者是特定的,只能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