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旅融合的现状及趋势?

       文旅产业融合的出现是由技术创新驱动文化和旅游融合过程造成的,文旅融合可以改变传统产业的边界,是产业融合的主要驱动力。各种因素共同推动产业一体化,是产业内外推动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文化与旅游一体化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从文旅产业链发展规律来看,文化和旅游的融合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夜间经济和文化传承相辅相成的必然要求。在文旅融合中,从价值创造和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文化旅游产业突破了界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链的整合。

     游客夜游追求文化享受已经成为潮流时尚,通过旅游可以最大化享受异地文化,旅游资源本身没有文化属性,需要从文化层面进行欣赏和解读,此外,要将其转化为旅游产品,必须通过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来实现。

    通过文化挖掘,人们可以享受文化,形成旅游产业链体系,更重要的是,探索和梳理这些文化价值,它可以对当地的城市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旅游区的发展和建设必须建立在充分保护该地区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使文化成为地区和城市独特的历史背景的支撑。

      以文化为核心,基于特色文化内涵,根据文化景观遗产,分析各种因素的文化内容,突出独特的特点和优势,优化文化精髓,展示和提升核心文化元素,然后融合文化意义,诠释文化形象,依托科技手段和文化氛围,充分展示旅游资源的潜力。

     文化景观规模可以形成集聚区,丰富和集聚价值,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和主导作用,以文化贯穿整部夜游项目,以文化探索和提炼为出发点,将资源串联整合,打造具有特色的旅游品牌。由于文旅产业综合发展涉及多个行业和类别,产业链应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本着充分发挥优势的原则,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规划

二、广西将要建设的四大旅游休闲城市?

广西大力推动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建设

计划到2025年推荐2个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

如何建设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9月7日,记者从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广西实施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建设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日前印发,将加快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推荐2个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3条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成功创建5个以上自治区级旅游休闲城市、10条以上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和20条以上自治区级乡村旅游廊道。

旅游休闲城市——提升品牌节庆打造夜间演艺精品等

《计划》提出,引导举办周期性的文化旅游活动或体育赛事,持续提升“壮族三月三”、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节庆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推进传统节庆向多业态、品质化转型。

打造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大力开发具有广西传统工艺、民族文化特色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旅游商品,拓宽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夜间开放,培育夜间演出市场,打造一批夜间演艺精品。依托城区街区、非遗文创集市、24小时书店等,创建夜间旅游休闲消费集聚区。

推进桂林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南宁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巴马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健康旅游国际论坛、银滩国家滨海旅游度假中心的品牌打造。

发展以山水文化、海洋文化、边关文化等为特色的主题酒店。打造一批“桂字号”精品民宿、民宿集群。培育一批汽车旅游营地、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等个性化住宿业态。

挖掘广西美食老字号,推出桂派美食“必点菜”和桂派小吃系列,开发壮乡风味美食、健康养生美食等系列特色餐饮。推广簸箕宴、长桌宴等民族风味餐饮。

旅游休闲街区——老街古巷与文化特色结合重焕光彩

《计划》提出,优先推动南宁“三街两巷”、柳州窑埠古镇、桂林东西巷、梧州骑楼城、北海老街、防城港那良古街、钦州老街、贵港骑楼街、玉林民国小镇、百色骑楼街、贺州河东街区、河池达吽小镇、来宾土司衙署、崇左太平古城等,打造旅游休闲街区。

突出文旅特色,挖掘文化特色,融入休闲体验环节,提供非遗展示及体验活动。街区内有鲜明的标志性景观以及多样化的旅游景点,包括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文化馆、实体书店及图书馆(分馆)、小剧场等文化景观景点等。

乡村旅游廊道——打造有特色服务好的广西旅游廊道系统

重点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廊道。实施南宁环大明山生态乡村旅游廊道、柳州洛清江人文风情乡村旅游廊道、桂林兴全灌红色文化乡村旅游廊道、梧州粤桂风情乡村旅游廊道、北海滨海风情乡村旅游廊道、防城港江山半岛京族风情乡村旅游廊道、钦州环五皇山热带瓜果乡村旅游廊道、贵港西山至北帝山乡村旅游廊道、玉林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廊道、百色右江河谷百里乡村旅游廊道、贺州潇贺古道乡村旅游廊道、河池红水河乡村旅游廊道、来宾百里瑶寨风情画廊乡村旅游廊道、崇左左江山水画廊乡村旅游廊道等建设工程,使其与环广西国家旅游风景疲乏有效链接,形成特色鲜明、景观优美、服务设施齐全的广西旅游廊道系统。

三、罗江旅游景点?

白马关景区的乐途户外、八零后农场、鹿头山露营基地等乡村旅游景点人气颇旺。同时,夜间文旅消费成为新的增长点,1788广场、潺亭水城、小吃街等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成为市民和游客休闲游玩的好去处。

四、鄂尔多斯在建旅游项目?

1.推动高品质旅游景区打造。加大培育和创建力度,着力创建精品龙头景区,全力推进七星湖旅游区、准格尔黄河大峡谷等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区,推动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响沙湾旅游区、鄂尔多斯草原旅游区、鄂尔多斯野生动物园、九城宫旅游区、萨拉乌苏旅游区等重点景区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A级景区文化内涵和产品品质,重点开发建设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教育、文化演艺、夜间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建设城市旅游休闲街区。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着力打造一批集休闲、购物、饮食等为一体的旅游休闲街区,重点推进东胜区的王府井金街、鄂尔多斯19号区,康巴什区的乌兰木伦湖区、康镇、BOXPARK、乐康吧,伊金霍洛旗的丽景购物步行街等特色街区建设,争取创建1个国家级特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创建旅游度假区。高质量高品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重点推进康巴什区旅游区、响沙湾旅游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鄂尔多斯草原旅游区、万家惠欢乐世界创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东胜区人民政府、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杭锦旗人民政府 

4.创建夜经济集聚区。依托我市城市核心区夜景,发展灯光秀、特色街区、音乐会、观光游船等夜游项目,增加“小吃夜市”、演出演艺、酒吧等多种夜间文旅消费业态,举办特色美食节、小吃节、啤酒节、音乐嘉年华等系列活动。鼓励餐饮企业延长营业时间,打造一批深夜食堂。完善公交服务保障,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支持夜景亮化、美化工程,完善夜间标识体系、休闲设施、灯光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点亮夜间消费场景。推进东胜区太古国际商业街、万家惠欢乐世界,康巴什区乌兰木伦湖区广场、乐康吧、康镇,伊金霍洛旗丽景购物步行街、准格尔旗大路文旅广场等一批夜间旅游经济集聚区和“网红”地标建设,打造城市夜间旅游品牌,力争创建1个国家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胜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5.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落实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农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发展都市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重点打造一批兼具观光、休闲度假、康体养生等功能为一体的乡村旅游精品项目,支持哈沙图村、林原村、巴彦希泊日嘎查、道图嘎查、大口村、灶火壕村、东海心村、乌审召嘎查等打造全国或全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东胜区环城乡村旅游带、准格尔旗百里长川乡村旅游带、伊金霍洛旗环成陵乡村休闲旅游带等一批乡村旅游游憩带或集聚区。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6.创新发展红色旅游。统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红色旅游发展,充分利用我市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红色文化体验内容和旅游服务功能。推动我市与“陕甘宁”地区红色旅游融合互动发展。将鄂尔多斯革命历史博物馆与乌审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等旗区红色景点串点成线,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响鄂尔多斯红色旅游品牌。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7.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深度开发城市休闲旅游线路,策划推出以城市为集散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的1日游、2日游、多日游旅游线路,重点打造一批文化体验旅游、休闲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等主题旅游精品线路。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8.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持续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市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重点打造鄂尔多斯亲子研学基地、九城宫研学旅游体验区、鄂尔多斯野生动物园、鄂尔多斯植物园等一批主题功能区、旅游休闲区。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东胜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9.提升城市品质。持续实施城市核心区绿化、美化、亮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建设提升一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公园、主题乐园、科技馆、展览馆、动物园、植物园等,重点优化提升东胜区的青铜文化广场、月季文化主题公园、万家惠欢乐世界主题乐园、鄂尔多斯野生动物园、鄂尔多斯植物园,伊金霍洛旗的母亲公园、红海子湿地公园,康巴什区的鄂尔多斯婚庆公园、青椿山公园、千亭山公园等城市公园和主题乐园品质。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东胜区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10.建设城市地标区域和建筑。以城市核心区为重点,规划建设提升城市地标区域和建筑,重点建成康巴什乌兰木伦河3号桥,优化提升乌兰木伦湖4号桥、鄂尔多斯市国际会展中心、鄂尔多斯CBD(中心商务广场)、鄂尔多斯博物馆、鄂尔多斯市图书馆、鄂尔多斯大剧院、鄂尔多斯文化艺术中心、鄂尔多斯市青铜器博物馆、鄂尔多斯市体育中心、伊金霍洛旗全民健身中心及城市中轴线广场公园等地标区域和建筑功能和品质,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旅游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东胜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11.打造品牌节庆活动。持续打响“草原丝路上的花园城市品牌”,按照“四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的要求,不间断在全市举办鄂尔多斯四季赏花文旅活动,重点打造鄂尔多斯草原丝路文化旅游节、鄂尔多斯国际马拉松赛事等一批节事节会品牌。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纪实(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是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

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经营者应当安全作业,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户外广告污损、脱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