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有执法权没?
消费者协会与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与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其职能是: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公民履行的义务么?
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
作为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既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可维护国家利益,不能给不法商贩逃避税收以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对商家不给顾客开发票的,《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消费进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消费者是否包含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我个人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范围没有规定。
第二,消费的过程,主要是以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形式体现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消费者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关系主体的规定,主要分类是公民和法人,具体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第三,无论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在消费活动中都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的,都应该平等地遵守法律文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当其侵害其他消费关系主体权益时将受到法律惩罚。区别在于各自消费行为的特点不同,比如政策采购活动的消费者是特定的,只能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五、旅游增值服务有哪些,哪些属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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