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点是?
一是注重“引领与引发”作家艺术家肩负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重要使命,需要思想引领;文艺创作是作家艺术家的精神创造,需要激情引发。
二是注重“人民与名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三是注重“新作与佳作”。新作犹如百花,百花齐放是文艺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佳作就如牡丹,牡丹绽放方能彰显高雅气质。
二、良辰文旅怎么样?
刚到这家公司工作不久,公司环境同事都不错,发展前景好。
良辰文旅是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公司,定位于文旅业务。良辰文旅为中国首家夜间文化旅游运营商,是在PPP模式下集旅游投资、景区建设、运营管理为一体的文化旅游公司。其母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是城市光环境运营商,主要提供灯光山水秀、夜景观光带、路灯照明网等服务,而良辰文旅正是以夜景照明为切入点,以夜间旅游为产业特色,向旅游综合业态转型的新兴企业。
三、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是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
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经营者应当安全作业,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户外广告污损、脱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西将要建设的四大旅游休闲城市?
广西大力推动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建设
计划到2025年推荐2个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
如何建设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9月7日,记者从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广西实施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乡村旅游廊道建设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日前印发,将加快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推荐2个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3条以上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成功创建5个以上自治区级旅游休闲城市、10条以上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和20条以上自治区级乡村旅游廊道。
旅游休闲城市——提升品牌节庆打造夜间演艺精品等
《计划》提出,引导举办周期性的文化旅游活动或体育赛事,持续提升“壮族三月三”、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节庆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推进传统节庆向多业态、品质化转型。
打造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大力开发具有广西传统工艺、民族文化特色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旅游商品,拓宽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夜间开放,培育夜间演出市场,打造一批夜间演艺精品。依托城区街区、非遗文创集市、24小时书店等,创建夜间旅游休闲消费集聚区。
推进桂林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南宁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巴马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健康旅游国际论坛、银滩国家滨海旅游度假中心的品牌打造。
发展以山水文化、海洋文化、边关文化等为特色的主题酒店。打造一批“桂字号”精品民宿、民宿集群。培育一批汽车旅游营地、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等个性化住宿业态。
挖掘广西美食老字号,推出桂派美食“必点菜”和桂派小吃系列,开发壮乡风味美食、健康养生美食等系列特色餐饮。推广簸箕宴、长桌宴等民族风味餐饮。
旅游休闲街区——老街古巷与文化特色结合重焕光彩
《计划》提出,优先推动南宁“三街两巷”、柳州窑埠古镇、桂林东西巷、梧州骑楼城、北海老街、防城港那良古街、钦州老街、贵港骑楼街、玉林民国小镇、百色骑楼街、贺州河东街区、河池达吽小镇、来宾土司衙署、崇左太平古城等,打造旅游休闲街区。
突出文旅特色,挖掘文化特色,融入休闲体验环节,提供非遗展示及体验活动。街区内有鲜明的标志性景观以及多样化的旅游景点,包括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文化馆、实体书店及图书馆(分馆)、小剧场等文化景观景点等。
乡村旅游廊道——打造有特色服务好的广西旅游廊道系统
重点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廊道。实施南宁环大明山生态乡村旅游廊道、柳州洛清江人文风情乡村旅游廊道、桂林兴全灌红色文化乡村旅游廊道、梧州粤桂风情乡村旅游廊道、北海滨海风情乡村旅游廊道、防城港江山半岛京族风情乡村旅游廊道、钦州环五皇山热带瓜果乡村旅游廊道、贵港西山至北帝山乡村旅游廊道、玉林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廊道、百色右江河谷百里乡村旅游廊道、贺州潇贺古道乡村旅游廊道、河池红水河乡村旅游廊道、来宾百里瑶寨风情画廊乡村旅游廊道、崇左左江山水画廊乡村旅游廊道等建设工程,使其与环广西国家旅游风景疲乏有效链接,形成特色鲜明、景观优美、服务设施齐全的广西旅游廊道系统。
五、大家都在问
一是注重“引领与引发”。作家艺术家肩负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重要使命,需要思想引领;文艺创作是作家艺术家的精神创造,需要激情引发。
二是注重“人民与名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三是注重“新作与佳作”。新作犹如百花,百花齐放是文艺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佳作就如牡丹,牡丹绽放方能彰显高雅气质。
六、陕西省三个年活动实施方案?
陕西省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
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坚持协同发力、远近兼顾,不断提振消费信心,充分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消费促进七大行动计划”,激发消费活力,提高消费品质,释放消费潜力,切实增强消费对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发展目标
强化消费促进政策引领,按照“一年强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大提升”的工作目标,至2024年,多层次的消费促进体系日趋完善,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水平明显提高,城乡消费市场环境持续改善,消费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省限额以上单位超过1.4万家,年均净增1千家以上,质量结构进一步优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3万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实现纵向进步、横向进位,努力建设西部消费强省。
三、主要任务
(一)商品消费提档行动。
1. 激发汽车消费。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减税措施,鼓励各市(区)出台配套奖补措施。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车或“以旧换新”,依托国内线上支付平台定期发放汽车消费券。对市、县配套发放汽车消费劵,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支持家电龙头经销企业和金融机构联合建设陕西线上线下汽车销售综合平台,支持办好“五一”“十一”西安车展、汉中O2O国际汽车暨特色产品博览会等大型汽车展销活动,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销售,对成效显著的1—2个大型汽车展予以奖励。〔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 扩大家电消费。支持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绿色节能家电或“以旧换新”,鼓励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建材市场、家装公司联合促销,依托国内线上支付平台定期发放家电家居消费券。对市、县配套发放家电家居消费劵,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鼓励家电、家居企业对消费者让利销售。〔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 促进成品油消费。各市(区)要科学规划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扩大成品油消费。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激发成品油消费动力。出台加油站便利店建设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支持加油站拓展非油品业务,加快向综合服务站转型。〔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服务消费扩容行动。
4. 提振餐饮消费。依托国内线上支付平台定期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市(区)配套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餐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销售。开展餐饮老字号达标评选和连锁特色餐饮示范创建活动,推动陕菜“名店、名师、名菜、名点”和“十大名小吃”等品牌建设。打造陕菜美食文化节,提档升级地方特色美食街区,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陕菜推广活动。2022至2024年,全省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同比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5. 扩大会展消费。出台陕西省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聚焦重点优势产业,支持在陕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展会,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展会项目和会展企业落户我省,积极培育我省专业类、消费业品牌展会,高质量办好丝博会、杨凌农高会、欧亚经济论坛、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西安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博览会等品牌展会。评选奖励优秀示范展会,建立50家重点会展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逐步增强会展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 提升电商服务水平。鼓励消费品企业通过公共网络扩大商品销售,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重点限额以上单位,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零售企业利用新技术构建更多智慧零售新场景新业态,推广网订店送、无接触配送等服务新模式。加快建设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服务体系,进一步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2022至2024年,全省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7. 促进商旅文融合发展。支持大唐不夜城、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易俗社文化街区、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天汉长街等文旅消费商圈建设,激发旅游消费活力,丰富文化消费产品供给。挖掘体育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普惠托育和家政服务,支持康养旅游,促进服务消费和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消费平台升级行动。
8. 积极创建消费中心城市。支持西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出台陕西省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指导意见,打造2—3个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创建10条省级示范步行街和50个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进一步吸引省外消费回流。〔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 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持续办好“秦乐购”陕西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支持各市(区)因地制宜举办促销活动。鼓励零售、餐饮等商贸企业分时节举办购物节、美食节,以及“黄金周”“双11”等线上线下大型促销让利活动。支持景区和旅游企业办好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等惠民活动。依法适当放宽户外促销、临时占道和宣传广告等限制。〔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0. 大力发展夜间经济。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意见》,每年在全省重点打造10个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三年内创建10-20个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出一批全国知名文旅夜间经济产品。支持商贸企业推动夜间经济向县级拓展,鼓励各地开展市县级示范标准创建和推广工作。〔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 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每年建设改造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个,乡镇商贸中心300个,新型乡村连锁便利店3000家,年均新增农村网商(店)3万家,培育1—2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积极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至2024年,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在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比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消费品质提升行动。
12. 培育发展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陕设立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引进一批消费新业态和品牌总部,吸引国际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中国首发式在陕西举行或同步上市全球新品,对成功落地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首发5万元奖励。〔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 扩大中高端进口商品消费。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区)加快建设进口商品免税店(城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设O2O进口商品线下体验店、跨境保税自提店,持续开展进口商品进市(区)进超市行动,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支持企业参加进博会、消博会、广交会等重点经贸展会,扩大中高端消费品进口,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展品物流费、特装展位装修费予以补贴。〔各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 推广陕西名优产品。发挥“陕西名优产品销售联盟”作用,鼓励陕西名优产品企业抱团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苏陕消费协作,鼓励江苏企业加大陕西名优产品采购力度。对陕西名优产品企业在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设3个以上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实体展示店(专柜)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点展会,扩大陕西名优产品销售,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展品物流费、特装展位装修费予以补贴。〔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15. 加强限额以上单位培育入库。建立全省限额以上单位“一对一”全覆盖服务机制。落实《陕西省限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小升限”。完善限额以上单位培育纳统工作评价标准,支持各市(区)开展限额以上单位培育工作。每年对全省前100名消费促进工作先进限额以上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6.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落实《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和《陕西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纾困解难文件政策,鼓励各市(区)出台配套优惠政策,落实商贸流通企业减税降费融资担保等惠企政策。〔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7.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贯彻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做优做强消费金融,支持金融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主动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拓展消费市场。促进金融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通等各项社会事业融合发展,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消费、重点消费、大宗商品消费等重点领域集聚。〔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市场供应保障行动。
18. 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建设陕西省消费市场监测系统和商贸单位数据库,完善指标体系、增加样本数量、拓宽数据来源,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质量,运用大数据技术,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客观实时反映消费市场状况。〔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9. 加强应急储备管理。落实肉菜应急储备计划,做好粮油糖盐储备,探索建立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指导市(区)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储备要求。持续做好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应急储备工作保持全国前列。〔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0.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省、市、县三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以批发市场、骨干超市、社区便利店为主的三级保供体系,做好极端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市场储备投放,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稳定。〔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消费环境优化行动。
21. 健全规范标准体系。深化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编制城市共同配送规划,形成前置仓设置、“最后一公里”配送等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完善商务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商业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对直播电商等新型消费业态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支撑新型消费的服务标准。〔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2. 完善消费信用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消费后评价制度,优化提升线上消费环境。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稳步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3. 强化市场秩序监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查处力度。深化“互联网+消费维权”模式,严格落实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消费促进活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支持第三方机构应用大数据建立消费环境评价体系。〔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保障措施
24.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两稳一促”协调机制作用,省商务厅要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定期开展调度,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夯实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本计划深入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区)政府、省“两稳一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5. 加强要素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已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支持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发挥好财政资金示范引领和杠杆作用,对满足城乡便民消费场所用地予以支持保障,推动各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并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消费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体系。〔各市(区)政府、省“两稳一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6. 加强正向激励。鼓励各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加大对消费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根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质效,对每半年、每年度和2022年一季度增长较快较好的全省3强消费市(区)、10强消费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全年各市、县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各市(区)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27. 加强监督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施精细化台账管理,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责任,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大对各市(区)消费促进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的督导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推进迟缓的部门和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各市(区)政府、省“两稳一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8.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和公众号、短视频等媒体作用,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宣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导向,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市(区)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城乡消费市场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区)政府、省“两稳一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