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十)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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