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庆余年鉴察院提司是什么官职?

鉴察院第二院长

庆余年鉴查院提司是比八大处更高一级的存在,是独立存在于鉴察院四位领导外的官职,算是鉴察院第二院长

二、提学佥事是什么官职?

提学,是中国古代官职,大致上负责教育行政,与掌管各级学校,与学生授业科举之事,又称学政使。佥事:相当于现在的副职或者助理等职。  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明初设“儒学提举司”,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督学政。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佥事充任,称为“提学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设“督学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称“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某省学政”,简称“学政”。清末改设“提学史”。  佥事,官名。金代,按察司属官有佥事。元代,诸卫、诸亲军及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有佥事。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管理一省监察、司法的长官)属官有佥事,无定员,分道巡察。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废。清末改制,部分机关有设,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参事之下,职务相当于科长。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各部亦设佥事,荐任,分掌各厅、司事务,常兼任科长,地位则略高于科长。如鲁迅曾任教育部佥事。   同时,在明代卫所体系中,亦有佥事之职,如都指挥佥事(秩正三品)、卫指挥佥事(秩正四品),两者均为指挥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训练、军纪。如明代名将戚继光十七岁时担任世袭的登州卫指挥佥事(可是正四品啊)。《台湾文献丛刊·偏安排日事迹》:“先是,铨部升枢(袁可立子袁枢)山东佥事,户部题留;奉旨:『准留,不准加衔』。”

三、理问所和刑狱司的区别?

理问所理问 官名。元各行中书省所属有理问所理问与副理问。明、清承宣布政使司沿置,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诉讼。 (1).审理,讯问。《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讼……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水浒传》第二六回:“原来县吏都是与 西门庆 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说;因此,官吏通同计较道:‘这件事难以理问。’”(2).官名。 元 行省有理问所,置理问、副理问等官; 明 清 时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问所,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明史·职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清史稿·职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问所理问,从六品。”《清史稿·职官志三》:“理问掌推勘刑名。” 提点刑狱司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设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1073)各增设检法官。哲宗绍圣(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称按察司。京畿提典刑狱司  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省检察院,京畿提点刑狱司,就是京畿路提点刑狱司。宋慈的职务相当于今天的北京检察院检察长。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司公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