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凭证材料。
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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