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家都在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 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 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五种,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消协。保护方式:协商——调节——申诉——仲裁——诉讼。
当消费者遇到消费问题,首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消协投诉(消协是社会团体,无处罚权),进行调解,于此同时可以联系新闻媒体,如果还是调解无果的话,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工商局等)申诉,仲裁,再其次就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你的权益就将受到确保。对于你的第二问题,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我认为只要的你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要求合理,不存在无法确保的问题。知识有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