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颁布的目的?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二、影响旅游消费结构因素有哪些?

影响旅游者购买行为的因素有:

1、旅游者个人收入水平。购买力是旅游购物需求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它直接影响着消费者购物过程的购买决策。旅游消费者经济基础越高,产生购买行为频率就越高,反之亦然。

2、旅游者性别差异因素。在旅游过程中,由于男女生理、心理特征及社会角色等因素不同,表现出价值观和购买偏好不同。

3、旅游者的年龄差异。不同年龄段的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偏好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年轻人精力旺盛,性格也比较活泼,对于一些现代高科技产品或有刺激性的产品兴趣浓厚;中老年人则对产品质量、舒适度、档次及实用度要求较高,消费频率和概率相对较低。

4、旅游者文化教育程度。不同文化教育层次,在产生购买行为时的需求表现也有所不同,这种差别在于旅游消费者文化教育水平越高,选择旅游产品时所体现的欣赏品味也越高。 促进旅游者购买行为的对策: 1、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提供多样化产品。具体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稳定物价,提高个人收入水平;研发多样性旅游产品,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2、提高旅游产品吸引力,提供高性价产品。具体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旅游产品知名度;研究具有区域特色旅游产品;加强行政监督,优化旅游市场。 3、完善旅游企业环境,提供高品质服务。具体为完善旅游企业硬件设施,提供舒适旅游环境;提升旅游企业软件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三、大家都在问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四、个人收入为什么是影响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内在因素?

(1)旅游者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决定着消费水平,也决定着需要的层次,从而决定了旅游消费结构的变化。

(2)旅游者的构成。不同年龄、性别、文化、职业的旅游者,不同的风俗习惯、兴趣爱好,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旅游消费结构。

(3)旅游产品价格。旅游产品价格的变化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数量和消费结构,由于旅游产品的需求弹性大,所以当旅游产品的价格上涨而其他条件不变时,人们就会把旅游消费转向其他替代商品的消费。反之,人们又会把用于其他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转向旅游。

(4)旅游产品结构。生产决定消费,旅游产品的生产结构直接影响着旅游消费结构。

(5)旅游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使旅游者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充分满足,可以激发旅游者多停留多消费,提高旅游者的“重游率”,从而既可以使旅游消费总量增加,又可以使旅游消费结构不断合理化。 此外,消费方式的示范性及旅游者的从众心理也影响旅游者的支出投向;旅游者的来源构成,如城乡构成、地区构成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旅游消费结构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