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案底可以去台湾吗?

只要当事人不正在受刑事处分,没有其它受治安机关特殊管制的情况下都可以,具体概念为:台湾本地并不排斥有案底,具体的关卡为当事人的户籍主管派出所,涉案时的当地主管法院,执行的监狱机关...等,这些单位不同意的话当事人是出不了境外的,当然执行完相关刑民事处分后上述机关不再进行强制措施后(有些特殊的假释出狱期间因为涉及需要定期向当地治安机关报到等问题,可能出口审批会被卡)

当事人当然可以出国,同时一般的目的地(国/区域)通常不会特别拒签你的签证,当然也就没有能不能去的问题。不过这些是指【旅游】,如果要移民或是办理多次签证就涉及必须开立【无犯罪记录】(俗称良民证),那当事人就会受到限制(不过不是永远的,一般国/地区,只需要开立5-10年的良民证)。

二、在近400年的历史,台湾2次被国外侵略者强行剥夺,你知道是哪两次?请简单的说说看?

1624年属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荷兰殖民者为建立与中国、日本贸易的据点侵入南台湾。

荷兰殖民者盘踞台湾38年,实行强制统治,把土地据为已有,强迫人民缴纳各种租税,掠夺台湾的米、糖,将其收购的中国生丝、糖和瓷器经台湾转口运往各国,牟取高额利润。1661年,郑成功率军横渡台湾海峡,翌年击败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大员(今台湾台南市境内)的驻军,收复台湾。1894年日本蓄意挑起中日甲午战争,翌年清朝战败,派遣李鸿章前往日本议和,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1945年8月15日, 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14年的艰苦抗战,付出巨大的牺牲,终于同全世界人民一道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使台湾重新回归祖国的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