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总署令第44号)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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