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vhc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
■ 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时
■ 当此物质含量≥0.1%时,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物品中含有SVHC时
■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SVHC通报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注意: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指出,在多组分(例如,汽车,电视等)物品中,质量百分比0.1%是指物质在整个物品中的平均浓度,而不是在单个组件的浓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司法解释?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涉及到欺诈销售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