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新闻,看的令人气愤,一位女士在丈夫逝世后,打两份工,肩负起了抚养几岁女儿和年迈婆婆的责任,没想到婆婆逝世后,十几年不联系的小叔子跑出来独占婆婆的房产,扬言嫂子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从法律上来讲,这位未尽到赡养的义务的小叔子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什么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即在我国,如果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其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儿媳继承公婆遗产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儿媳丧偶前,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此时继承法未赋予儿媳继承权,但是丈夫从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则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并且遗嘱中未确定遗产只归儿子所有,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分析看,未丧偶儿媳实际上也可以获得(不是继承)公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