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从游客心理出发解决旅游投诉?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上面两条)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二、外出旅游五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词、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直至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黄金周期间本市旅游质监所设立的旅游投诉电话28359093,为游客提供24小时咨询接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