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

二、公益林分为哪几级?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三、公益林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一) 生态公益林的概念

  生态公益林, 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林业分工理论中产生的, 林业分工理论的提出, 体现了综合发挥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理念。

由于生态公益林在其生产周期内不允许买卖、砍伐和有其他经济利用价值的行为。鉴于此, 生态公益林在生态效益生产周期期间无法尽快取得直接收益, 要达到实现生态公益林产生的直接收益, 必须拥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后续支撑, 才能等到在规定的生产周期时限内, 完成终止生态公益林的生产, 但这个生产周期过程及其漫长, 严重者甚至是几代人才能共同完成的, 这种流动缓慢的周期, 也是生态公益林发展仍不景气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在这漫长的生产周期内, 却是生态公益林发挥其生态效益的最佳生产时间段。

  生态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 简称NCF, 它对于保持和维护生态环境、完善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物质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生存环境、人类社会需求及其发展起到重要的公益性、社会性或者服务型森林类型的作用。

  

 

四、“公益林”是什么意思?

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五、公益林申报流程?

政策指导:国家公益林的申报

申报国家级公益林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政策分析:国家对公益林的政策扶持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规定从2010年起,国家对公益林补偿由过去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为10元。国家对农民和其他社会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进行补贴,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同时,国家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超过林产品销售收益的10%(原来是20%),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征收,并规范用途。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现实分析:国家对公益林的管理改革趋势

一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二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